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申请人民法院出具的禁止或者责令被申请人为肯定行为的裁定。
在申请条件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成本,申请人亦无需提供担保。
在文书形式上,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在裁定的作出时限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状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在适用程序上,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不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假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同意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法审理。至于是不是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建议,则由承方法官视案件的具体状况决定。
在具体手段上,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含下列手段:
1.禁止被申请人推行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有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每人身安全的其他手段。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低于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实行,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帮助实行。除此之外,法律、司法讲解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程序,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觉得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摘自杨万明、郭锋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180-1181页。)